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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協議,簽訂協議可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協議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伙企業協議,歡迎大家分享。
合伙企業協議1
甲方:
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合伙企業事務。
第二條 合伙企業概況
1.名稱:某有限責任公司
2.經營場所:
3.經營范圍:
4.經營方式:
第三條 合伙期限
1.合伙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伙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任何一方想要延長合伙期限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其他各方,其他各方均未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的,合伙期限順延,各方在順延的期限內繼續按本協議的約定內容履行。
3.合同期限屆滿,合伙各方均未提出延長合伙期限的,本協議終止,后續事宜由各方另行協商確定。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2.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未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4.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前繳清。逾期不交或未繳清的,應對未繳金額計付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注冊資本驗證后 日內,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并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 財務會計
合伙企業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八條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伙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后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潤(或虧損)按合伙人出資額比例分配(或分擔)。
3.對合伙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另有變動的,其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九條 債務承擔
1.合伙企業債務由合伙企業財產償還。
2.合伙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資額比例承擔債務。
3.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另有變動的,其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條 委托執行人
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方(一名或數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并出具合伙事務委托書。
第十一條 執行人的職責
合伙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并行使以下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活動,訂定合同。
2.主持合伙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伙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伙企業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業具體管理制度。
6.提出聘用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伙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財務狀況。
9.除另有規定外,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需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參加,表決按投資比例確定。決議出現爭議時,由執行事務的合伙人裁決或暫停該事項的執行。
第十二條 其他合伙人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伙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銷該委托。
4.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1.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3.轉讓或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退伙;
8.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禁止行為
1.在合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必須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2.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收益歸本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由其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合伙人會議決定除名。
第十五條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的,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4.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 退伙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法定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條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簽訂書面協議。
2.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伙人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4.退伙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實際情況,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出資轉讓
合伙人轉讓出資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伙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利;
3.轉讓給本企業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4.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簽訂入伙協議書即成為企業的合伙人,依照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后的企業合伙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第十九條 企業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予以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5.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 清算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并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青山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后的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清繳所欠稅款、員工工資、返還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
6.清算后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4.如合伙人違反本協議關于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二條 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做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伙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擁有合法的權利。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合伙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三條 保密
合伙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其他方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保密期限為 年。
第二十四條 通知
1.根據本協議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協議變更
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協議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六條 爭議處理
1.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所在地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履行其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義務的,該義務的履行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 日內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協議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協議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協議或暫時延遲協議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協議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八條 協議解釋
本協議未盡事宜,各方可以根據本協議的原則、協議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作出合理解釋。
第二十九條 補充與附件
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各方可以達成補充協議。
第三十條 協議效力
1.本協議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工程建設市場需求,為社會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建設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商定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企業名稱:_________工程造價咨詢聯合事務所(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企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第三條 經營范圍
(一)提供建設工程投資控制和造價咨詢服務;
(二)編制和審核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工程預決算、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決算;
(三)依法接受委托辦理工程工程造價鑒證業務;
(四)其他法定業務。
第四條 本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合伙協議,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行業組織的指導。
第五條 企業遵循_____、客觀、公正和誠信為本、質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業準則,依法執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委托人、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伙人與合伙人出資
第六條 本企業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本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姓名
性別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
第七條 合伙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資比例應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其中:
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
第八條 出資人均以現金方式出資,全部出資額應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繳足,并委托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合伙人在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九條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增加對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企業虧損。
第十條 本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本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企業財產。本企業的財產由企業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協議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條 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受讓人條件必須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并需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讓人即成為本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十二條 合伙人不得饋贈、抵押其在企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第十三條 本企業的利潤和虧損按全體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企業年度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三章 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決定,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為本事務所所長,對外代表本企業執行企業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本企業事務(經合伙人一致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企業事務。共同執行企業事務參照《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訂立協議)。
第十五條 執行企業事務的所長應當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六條 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所長,檢查其執行企業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企業帳簿。
第十七條 合伙人對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商定解決。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十八條 被委托執行企業事務的所長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九條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同性質的業務。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分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修改合伙協議;
(五)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六)以本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員工和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八)企業員工的分配、獎罰、福利方案;
(九)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企業經營期滿,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在不給本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個人的執業資格被注冊管理機構注銷;
(五)個人職業年齡超過六十五周歲;
(六)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前款規定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業向合法財產繼承人退還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合法財產繼承人不得繼承合伙人身份。
第二十七條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二十八條 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二十九條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三十一條 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或發生變更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按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記機關和資質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變更手續。
第五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二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二)企業被資質管理部門依法吊銷資質證書無法繼續經營的;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 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擔任清算人。
第三十四條 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企業所欠招用的員工工資和勞動_____費用;
(二)企業所欠稅款;
(三)企業的債務;
(四)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第三十六條 在法定追訴期內,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企業經營期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十八條 本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合伙人(簽字):_______ 合伙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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