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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防疫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防疫制度 篇1
總則
第一條:本條例適用于全場及各生產車間。
第二條:為保障xx場養豬生產的安全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有關獸醫法規的要求,依據本場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隔離與衛生消毒
第三條:xx場實行封閉式飼養與管理。所有人員、車輛、物品僅能經由場大門,生產區大門出入,不得由其他任何途徑出入場區。
第四條:場大門設置專職門衛,負責監督人員、車輛、物質的出入及按規定之方式實施消毒。
第五條:進場人員均應使用消毒藥液消毒雙手、雙足,紫外線照射15分鐘或淋浴、換衣后經大門人行入口處進入場區,本場車輛返場時應消毒后經由大門消毒池進入。
第六條:休假回場的生產區工作人員,應在生活區隔離凈化3-5天后,才能進行生產車間工作。
第七條:生產人員應在更衣室淋浴后更換專用工作衣、鞋后,經由生產區人行消毒通道進入生產區內。
第八條:外來人員、車輛一般不得進入場區內,嚴禁進入生產區內。因特殊需要須進入時,應由場有關領導批準,按xx場規定程序消毒,更衣換鞋后,由專人陪同在指定區域內活動。
第九條:飼養技術人員應在車間內堅守工作崗位,不得進入其他生產車間,管理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生產車間時,應在車間入口消毒池中消毒。
第十條:飼養技術人員應每日上、午時各一次清掃豬舍,清洗食槽、水槽,并將收集的糞便、垃圾用專用車輛運送到指定蓄糞池內發酵處理。同時,應定期疏通豬舍排污通道,保證其暢通。
第十一條:生產區內豬群調動應按生產流程規定有序進行。售出豬只應經由裝豬臺裝車,嚴禁運豬車進場裝卸豬只,凡已出場豬只嚴禁運返場內。
第十二條:新購進種豬應按規定在隔離舍進行隔離觀察,經檢疫確認健康后方可進場混群。
第十三條:場區內禁止飼養其他動物,嚴禁將其他動物、動物肉品及其副產品攜帶入場,本場工作人員不得在家中飼養或經營豬及各種肉類等動物產品。
第十四條:各棟間不得共用或相互借用生產工具,更不允許將其外借和攜帶出場,不得將場外飼管用具攜入場內使用。
第十五條:場內各類大、中、小型消毒池由專人管理,職責人應定期進行清掃,更換添加消毒藥液。消毒負責人員每日應按規定對豬群、豬舍、各類道路及相關區域輪替使用規定的各種消毒劑實施消毒。
第十六條:各豬舍產前、斷奶或空欄后,以及必要時按照清掃、沖洗、干燥、消毒、熏蒸(消毒)、干燥等次序進行徹定消毒后方可轉入豬只。
第十七條:場內應在每年春秋兩季及必要時進行衛生大掃除,割除雜草、灌木,使場區環境常年堅持清潔衛生。
免疫注射與藥物預防
第十八條:疫苗應由專人使用疫苗冷藏設備運輸,疫苗回場后由專人按規定方法貯藏保管,并應登記所購疫苗批號,生產日期,采購日期及失效期等。
第十九條:根據當地區疫情情景,供種需要,決定各類豬使用疫苗種類,依據所使用疫苗的.特性制定適合xx場的免疫程序。
第二十條:免疫注射前應逐一檢查登記須注苗豬只的棟號、欄號、耳號及健康狀況,患病豬及重胎豬應暫緩免疫,待其痊愈或產后再行補注。
第二十一條:免疫注射前應檢查并登記所用疫苗名稱、批號、外觀質或異物疫苗應予報廢,嚴禁使用。
第二十二條:注射疫苗前、后應對注射器具進行嚴格消毒,注射中嚴格做到一頭一針,并應防止漏注、少注等質量事故,確保注射質量。務必做到頭頭注射,個個免疫。
第二十三條:注射疫苗后飼養員應仔細觀察豬只反應情景,發生嚴重反應時應及時報告,獸醫人員應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第二十四條:根據當地區疫病流行規律,xx場豬群保健防病需要,在必要時使用抗生素、化學抗菌藥對豬群實施群體藥物預防或治療。
第二十五條:對種豬應按生產周期使用規定之藥物定期進行驅蟲工作,仔豬應在2月齡、4月齡及必要時對豬群進行巡回診療,檢查豬群健康狀況,治療各類病豬。
診療及疫病防制
第二十六條:飼養、技術人員應隨時觀察豬群的健康狀況,豬僅有異常表現時應及時向主管獸醫報告。獸醫每日上、午時及必要時對豬群進行巡回診療,檢查豬群健康狀況,治療各類病豬。
第二十七條:對病豬或死因不明豬只應及時進行會診和剖檢,剖檢應在本場剖檢室內進行。病死豬應放入尸體坑內或深埋于地下。
第二十八條:xx場獸醫診斷實驗室承擔豬群的健康監測工作,應定期對豬群主要疫病免疫后抗體水平和內外寄生蟲病及驅蟲效果進行監測,對豬群疫病流行現狀進行調查、檢查、消毒效果開展藥敏試驗等。
罰則
第三十一條:任何人違反本條例有關條款,屢教不改的、破壞本場防疫安全、導致疫病流行,造成損害的、xx場有權依據國家、公司及本場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防疫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保護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防疫監督及其他與動物防疫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本市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綜合防治、嚴格檢疫、重點控制、全程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區、縣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本區域內動物疫病預防工作。
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動物防疫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和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分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的動物防疫的監督和動物疫病的預防、檢疫。鄉、鎮的動物疫病預防組織承擔本區域內動物防疫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保障開展動物防疫工作所需經費。
第七條本市支持保險機構開展動物疫病保險業務,鼓勵動物養殖場和養殖農戶參加動物疫病保險。
保險機構應當依據本市農業保險政策,落實動物養殖業保險措施,并依據保險合同及時為動物養殖場和養殖農戶供給承保范圍內的損失賠償。
第二章動物疫病的預防
第八條市和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動物疫病預防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病預防實施方案。
第九條對尚未列入國家規定的強制免疫病種名錄,但嚴重危害養殖業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本市能夠實施強制免疫。有關強制免疫的病種和區域,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強制免疫工作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實施,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十條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動物疫病預防計劃,負責統一訂購與組織供應實施強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適量儲備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所需藥品、生物制品等有關物資,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保障動物防疫物資的及時供應。
第十一條動物養殖場應當按照動物疫病預防控制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免疫接種;散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理解和配合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強制免疫接種。動物養殖場應當建立本單位的動物防疫制度,建立動物疫病防治檔案,配備獸醫專業技術人員;散養動物疫病防治檔案由鄉、鎮的動物疫病預防組織負責建立。
第十二條在動物運輸過程中,不得宰殺、銷售、拋棄患病、瀕死和死亡動物,不得沿途丟棄或者遺灑動物的墊料和排泄物等。
第十三條禁止銷售無檢疫證明、檢疫證明與實際物品不符、檢疫證明與有關的驗訖印章或者檢疫標識不符的動物、動物產品。
禁止屠宰、銷售未按照國家規定佩掛免疫標識的豬、牛、羊、犬等動物。
第十四條大型動物養殖場、屠宰加工場等場所應當具備無害化處理本事,設置相應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不具備無害化處理本事的生產經營、動物診療、科研教育等單位,應當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動物、動物產品及其相關物品送交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委托其進行處理。
本市的無害化處理場所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
第三章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
第十五條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本市的動物疫情信息,并根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授權,公布本市動物疫情。
第十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景制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上一級畜牧獸醫行管理部門備案,并成立動物防疫應急預備隊。動物防疫應急預備隊由畜牧獸醫、衛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定期進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緊急控制技術培訓和演練。
市和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按照不一樣動物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
第十七條從事動物、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動物診療和科研教育等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疫情登記、統計制度,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發現動物群體發病或者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動物、動物產品的,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對動物疫情進行監測。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十八條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市和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系統、應急預案和對疫區實行封鎖的提議,并通報毗鄰地區。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需要實行封鎖的疫區僅限于本區、縣的,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疫區封鎖;需要跨區、縣實行疫區封鎖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疫區封鎖。
第十九條對劃定的疫點,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畜牧獸醫、衛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在疫點周圍設立警示標識;(二)禁止疫點內動物、動物產品運出及疫點外動物進入;(三)對疫點內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撲殺并銷毀;(四)對疫點內病死的動物、動物排泄物、受污染的墊料等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五)對疫點進行全面消毒,并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入疫點的人員、運輸工具及其他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條對劃定的疫區,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畜牧獸醫、衛生、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在疫區周圍設立警示標識;(二)禁止易感染動物、動物產品運出及疫區外動物進入;(三)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立臨時消毒檢查站,對進出人員、運輸工具進行消毒;(四)對疫區內易感染動物實施圈養或者在指定地點飼養,實施緊急免疫接種,或者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進行撲殺,并對有關場所進行全面消毒;(五)關掉疫區內的動物、動物產品交易市場。
第二十一條對劃定的受威脅區,市或者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有關單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對受威脅區內的易感染動物根據需要進行緊急免疫接種;(二)對受威脅區內的動物運輸工具等相關物品采取消毒等預防性措施。
第二十二條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根據重大動物疫情防控的需要,能夠采取撲殺、銷毀等措施;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政府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三條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后,根據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公安部門負責做好疫區封鎖、社會治安和安全保衛,并協助、參與動物撲殺;工商部門負責關掉動物、動物產品交易市場;衛生部門負責做好相關人群的疫情監測;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解除疫區封鎖應當貼合下列條件:(一)在疫區內所有染疫動物、動物產品按規定處理后,經過所發疫病一個潛伏期以上的監測,未出現新發病例;(二)對被染疫動物污染的場所、用具、車輛、衣物等進行清洗消毒。
貼合前款所列條件,并經上一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由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鎖,并通報毗鄰地區。
第四章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二十五條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配備動物檢疫員,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能夠聘用獸醫專業技術人員,作為派出的動物檢疫員,承擔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
第二十六條在出售、運輸動物、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檢,經檢疫合格并取得檢疫證明后,方可出售、運輸。
第二十七條跨省引進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應當先到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辦理國家規定的有關檢疫審批手續。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引進后,應當經所在地的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隔離檢疫,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本市對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其他需要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動物種類,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屠宰場應當憑產地檢疫證明接收動物。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向屠宰場派駐動物檢疫員,對屠宰動物實施檢疫,出具動物產品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或者加封規定的檢疫標識。
第二十九條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購進動物、動物產品時,應當查驗檢疫證明、相應的驗訖印章或者檢疫標識。
第五章動物防疫監督
第三十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配備動物防疫監督員,具體實施動物防疫監督工作。
動物防疫監督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取得相應的執法資格。動物防疫監督員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督執法。
第三十一條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等與動物防疫有關的活動及其場所,應當貼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理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檢查和現場指導。
舉辦動物交易會或者其他涉及動物的臨時性展覽、展銷活動及其場所,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二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按照規定的范圍、條件和程序對動物、動物產品采樣、留驗和抽檢,不得擅自擴大采樣、留驗和抽檢的種類和數量。
第三十三條在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中,發現未取得檢疫證明的動物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能夠要求貨主或者承運人將其送至本市指定的場所進行留驗、檢測,并補辦檢疫手續。
在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中,發現檢疫證明與實際物品不符、檢疫證明與有關的驗訖印章或者檢疫標識不符、檢疫證明逾期、檢疫證明涂改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能夠要求貨主或者承運人將有關動物送至本市指定的場所進行留驗、檢測,重新辦理檢疫手續。經補檢或者重檢,對檢疫合格的動物,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具檢疫證明;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留驗、檢測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由貨主或者承運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發現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疫。經檢疫確定為染疫的,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確定為未染疫的,應當及時予以返還或者解除封存。
對來自疫區的`染疫動物、動物產品和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送至本市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銷毀處理。無害化處理的費用,由貨主或者承運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運載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市,應當憑檢疫證明及相應的驗訖印章、檢疫標識、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經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理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查證、驗物和消毒。運載的動物、動物產品在取得道口檢查簽章后,方可進入本市。非經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禁止運載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市。未經指定道口檢查并取得道口檢查簽章,非法運入本市的動物、動物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收。
第三十六條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動物診療許可證》。
從事寵物診療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貼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場所;(二)有與動物診療業務相適應的執業人員;(三)有必要的動物診療器械、設備;(四)有相應的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獸醫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并取得執業獸醫資格。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執業項目和范圍開展診療活動,并嚴格遵守專業技術規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非法從事動物診療活動供給診療場所和其他條件。
第六章法律職責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飼養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要求理解和配合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強制免疫接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動物養殖場未建立動物疫病防治檔案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動物運輸過程中,宰殺、銷售、拋棄患病、瀕死和死亡動物,或者沿途丟棄、遺灑動物的墊料和排泄物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代作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動物、動物產品及其相關物品送交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代作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本市指定的道口運載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市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承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接收未經指定道口檢查簽章運入本市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接收單位或者個人予以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從事寵物診療活動不貼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動物防疫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一)違反檢疫操作規程造成后果的;(二)出具虛假檢疫證明、驗訖印章或者檢疫標識;(三)出售檢疫證明、驗訖印章或者檢疫標識;(四)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收費規定;(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防疫制度 篇3
1、遵守《動物防疫法》,按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統一布置和要求,認真做好各項強制性免疫病種的免疫工作。
2、嚴格按場內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種工作,嚴格免疫操作規程,確保免疫質量。
3、遵守國家關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規定,使用來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產品,不使用實驗產品或中試產品。
4、在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鄉鎮獸醫站的指導下,根據本場實際,制定科學合理的免疫程序,并嚴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庫制度,嚴格按照要求貯運疫苗,確保藥苗的有效性。
6、廢棄疫苗按照國家規定無害化處理,不亂丟亂棄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種及反應處置由取得合法資質的獸醫進行或在其指導下進行。
8、遵守操作規程、免疫程序接種疫苗并嚴格消毒,防止帶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種后,按規定佩戴免疫標識,并詳細記入免疫檔案。
10、免疫接種人員按國家規定作好個人防護。
11、定期對主要病種進行免疫效價監測,及時改善免疫計劃,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場的免疫工作更科學更實效。
用藥制度
1、場內預防性或治療性用藥,必須由獸醫決定,其它人員不得擅自使用。
2、獸醫使用獸藥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非法產品。
3、必須遵守國家關于休藥期的規定,未滿休藥期的生豬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費。
4、樹立合理科學用藥觀念,不亂用藥。
5、不擅自改變給藥途徑、投藥方法及使用時間等。
6、做好用藥記錄,包括:動物品種、年齡、性別、用藥時間、藥品名稱、生產廠家、批號、劑量、用藥原因、療程、反應及休藥期。必要時應付醫囑:用藥動物種類、休藥期及醫囑等。
7、做好添加劑、藥物等材料的采購和保管記錄。
檢疫申報制度
1、本場飼養的畜禽出售或遷移,提前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其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天申報檢疫。)
2、自宰自食畜禽,在屠宰前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3、引進種用、乳用動物,在引進之前,須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并辦理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加免,(大中型動物隔離期為45天,小型動物隔離期為30天)經隔離觀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飼養;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跨省引進商品型飼養畜禽,在引進前須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引入后24小時內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分所(畜牧獸醫站)報告,并理解監督檢查;同時要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加免,期滿后經檢疫合格再合群。
疫情報告制度
1、義務報告人:駐場(小區)獸醫當懷疑發生傳染病時應立即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鄉鎮畜牧獸醫站報告。
2、臨時性措施:
。1)將可疑傳染病病畜隔離,派人專管和看護。
。2)對病畜停留過的地方和污染的環境、用具進行消毒。
。3)病畜死亡時,應將其尸體完整地保存下來。
(4)在動物衛生監督人員到來之前,不得隨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內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人員檢疫不許食用。
(5)發生可疑需要封鎖的傳染病時,禁止畜禽進出養殖場(小區)。
。6)限制人員流動。
3、報告資料:
。1)發病的時間和地點。
(2)發病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景、死亡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景。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
4、報告方式:書面報告或電話報告、緊急情景時應電話報告。
消毒制度
1、養殖場(小區)大門和圈舍門前必須設消毒池,并保證有效的消毒液;場內還應設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離舍。
2、養殖場定期不定期進行清掃、沖洗、光照和使用化學藥品等多種方法相結合進行消毒。
3、選擇高效低毒、人畜無害的消毒藥品,消毒藥應根據消毒目的、對象選擇貯備,對環境、生態及動物有危害的藥不得選擇。
4、圈舍每一天清掃1至2次,周圍環境每周清掃一次,及時清理污物、糞便、剩余飼料等物品,堅持圈舍、場地、用具及圈舍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對清理的污物、糞便、墊草及飼料殘留物應經過生物發酵、焚燒、深埋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5、定期進行消毒滅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圍環境每月15日必須消毒一次。發病期間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發生后進行徹底消毒。
6、場內工作人員進出場要更換衣服和鞋,場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場內,場內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帶出場外,同時定期進行消毒。
7、所有人員進入養殖區必須經過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對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藥液每周至少更換一次。
8、產房消毒:進入產房前,地面和設備應沖洗干凈并嚴格消毒,母畜全身洗刷干凈并消毒后進入產房,分娩前必須嚴格消毒乳房和陰部,分娩完畢,再用消毒藥抹拭乳房、陰部和后軀,及時清洗產房。
9、養殖場實行“干稀分離、雨污分流”排放,干糞實行發酵處理利用,尿污進入沼氣池沼化處理利用,防止糞尿污染環境。
無害化處理制度
1、當養殖場的畜禽發生疫病死亡時,必須堅持“五不一處理”原則:即不宰殺、不販運、不買賣、不丟棄、不食用,進行徹底的無害化處理。
2、養殖場必須根據養殖規模在場內下風口修一個無害化處理化尸池。
3、當養殖場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除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外,還應根據動物防疫主管部門的決定,對同群或染疫的畜禽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
4、當養殖場的發生傳染病時,一律不允許交易、販運,就地進行隔離觀察和治療。
5、無害化處理過程必須在駐場獸醫和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并認真對無害化處理的畜禽數量、死因、體重及處理方法、時間等進行詳細的記錄、記載。
6、無害化處理完后,必須徹底對其圈舍、用具、道路等進行消毒、防止病原傳播。
7、在無害化處理過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間要注意個人防護,防止人畜共患病傳染給人。
畜禽標識
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內加施畜禽標識;30天內離開飼養地的,在離開飼養地前加施畜禽標識;從國外引進畜禽,在畜禽到達目的地10日內加施畜禽標識。
2、豬、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標識,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標識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3、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脫落后,應當及時加施新的標識,并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
4、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不得運出養殖場。
5、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
養殖檔案制度
(一)養殖場(小區)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資料:
1、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景、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2、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景;
3、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景;
4、畜禽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景;
5、畜禽養殖代碼;
(二)養殖場(小區)應當依法向縣畜牧獸醫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代碼,作為養殖檔案編號。
(三)飼養種畜禽應當建立個體養殖檔案,注明標識編碼、性別、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種類型,母本的標識編碼等信息。
畜禽調運時應當在個體養殖檔案上注明調出和調入地,個體養殖檔案應當隨同調運。
。ㄋ模B殖檔案和防疫檔案保存時間:商品豬、禽為2年,牛為20年,羊為10年,種畜禽長期保存。
防疫制度 篇4
一、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不斷完善動物防疫制度,落實動物防疫措施,降低疫病風險,實現安全、高效生產。
二、商品畜(禽)實行全進全出或實行分單元全進全出制飼養管理,人員、用具專人(具)專圈管理,不竄圈。加強空圈期的消毒滅病工作。
三、遵守強制免疫制度,規模養殖場嚴格按照規定的'畜(禽)免疫程序進行疫苗接種,凡國家規定的強制免疫病種必須100%免疫,并佩戴畜禽標識。
四、健全消毒制度,落實專職消毒人員、器械和藥品,堅持定期消毒。
五、遵守動物檢疫申報制度。出售或調運、引進動物,應提前報檢(種、乳、役用動物提前15天,屠宰動物提前3天)引進動物經檢疫合格并持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后,方可出售、調運和引進。
六、堅持動物疫情隔離觀察制度。應建專門的隔離觀察圈舍,患病動物應及時送隔離舍,進行隔離診治或處理,新引進的動物必須標、證齊全,并隔離觀察30天以上確認健康后方能并圈飼養。
七、遵守動物疫情報告制度。發現動物群體發病或者批量死亡,應立即報告。并及時采取隔離、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病原擴散。對病死動物實施無害化處理,嚴禁屠宰、出售、運輸病死動物及其產品。
防疫制度 篇5
動物防疫制度
一、自覺遵守《動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防重于治”原則,預防動物疫病發生,提高養殖效益。
二、養殖場(小區)配備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建設貼合動物防疫條件并依法申領《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三、養殖場(小區)法人為動物防疫工作主要職責人,負責組織落實動物防疫各項制度,定期做好場內環境清潔、消毒、滅鼠、滅蠅等工作,履行動物疫病綜合防控職責。
四、提倡自繁自養,商品畜禽實行全進全出或分單元全進全出制飼養管理。
五、實行封閉性管理,生產區內禁養其他動物。定期對生產區、欄舍、用具等進行嚴格消毒。禁止無關人員、動物、車輛隨意進出,對進出人員、車輛要嚴格消毒。
六、嚴格按規定做好強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檢疫、調運備案、隔離觀察、疫情報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監測等防控工作。
七、嚴格按規定建立和規范填寫防疫檔案、免疫證(卡),加施免疫標識。各類檔案記錄應真實、完整、整潔并有相關人員簽名。養殖檔案和防疫檔案保存時間:羊為10年,種畜禽長期保存。
八、理解縣畜牧獸醫局、縣動物衛生監管、縣動物防疫站、鄉鎮畜牧獸醫站和掛牌獸醫的依法監管和抽樣監測。
消毒制度
一、合理選擇消毒方法、消毒劑,科學制定消毒計劃和程序,嚴格按照消毒規程實施消毒,并做好人員防護。
二、生產區出入口設與門同寬,長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養殖棟舍出入口設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墊。適時更換池(墊)水、池(墊)藥,堅持有效藥液容量和濃度。
三、生產區入口處設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員必須經更衣、對手消毒,經過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進入生產區。工作服、膠鞋等要專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帶出。
四、進入生產區車輛必須徹底消毒,同時應對隨車人員、物品進行嚴格消毒。
五、定期或適時對圈舍、場地、用具及周圍環境(包括污水池、排糞溝、下水道出口等)進行清掃、沖洗和消毒,必要時帶畜禽消毒,堅持清潔衛生。同時要做好飼用器具、診療器械等的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轉舍、臺、磅稱及周圍環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1次。圈舍空置1周后方可再飼養。
七、畜禽發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時,應立即對所在圈舍進行局部強化消毒,規范死亡畜禽的消毒及無害化處理。
八、所有生產資料進入生產區都必須嚴格執行消毒制度。
九、按規定做好本場(小區)消毒記錄。
防疫制度 篇6
(l)養殖場生產區和生活區分開,入口處設消毒池,設置專門的隔離室和獸醫室。養殖場周圍要有防疫墻或防疫溝,只設置一個大門人口控制人員和車輛物品進人。設置人員消毒室,人員消毒室設置淋浴裝置、熏蒸衣柜和場區工作服。
(2)進入生產區的人員必須淋浴,換上清潔消毒好的工作衣帽和靴后方可入內,工作服不準穿出生產區,定期更換清洗消毒;進入的設備、用具和車輛也要消毒,消毒池的藥液2~3天更換一次。
(3)生產區不準養貓、養狗,職工不得將寵物帶入場內。
(4)對于死亡畜禽的檢查,包括剖檢等工作,必須在獸醫診療室內進行,或在距離水源較遠的地方檢查,不準在獸醫診療室以外的地方解剖尸體。剖檢后的尸體以及死亡的畜禽尸體應深埋或焚燒。在獸醫診療室解剖尸體要做好隔離消毒。
(5)堅持自繁自養的原則。若確實需要引種,必須隔離45天,確認無病,并接種疫苗后方可調人生產區。
(6)做好畜舍和場區的`環境衛生工作,定期進行清潔消毒。長年定期滅鼠,及時消滅蚊蠅,以防疾病傳播。
(7)當某種疾病在本地區或本場流行時,要及時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并要按規定上報主管部門,采取隔離、封鎖措施。做好發病時畜禽隔離、檢疫和治療工作,控制疫病范圍,做好病后的凈群消毒等工作。
(8)本場外出的人員和車輛必須經過全面消毒后方可回場。運送飼料的包裝袋,回收后必須經過消毒,方可再利用,以防止污染飼料。
(9)做好疫病的接種免疫工作。衛生防疫制度應該涵蓋較多方面工作,如隔離衛生工作,消毒工作和免疫接種工作,所以制定的衛生防疫制度要根據本場的實際情況盡可能地全面、系統,容易執行和操作,做好管理和監督,保證一絲不茍地貫徹落實。
防疫制度 篇7
一、早晨來園開窗通風。
二、傳染病流行季節或班中有傳染病發生時每日下班后開紫外線燈一次,每次半小時;其余時間每周五一次,每次半小時。
三、毛巾:洗凈后放熱力消毒柜消毒,消毒后晾曬,每日一次。
四、水杯:每日先在一池中清水清洗,再二池洗滌劑清洗,再將洗滌劑清洗干凈后在三池中用100mg/L的消毒液浸泡4分鐘,而后在四池中用流動水清洗徹底干凈后,放消毒柜內消毒。在消毒柜內消毒時要求水杯口朝下,做到水杯里外無污漬、奶漬,水杯沿無銹漬。
五、餐桌消毒毛巾:每餐前用專用毛巾浸泡在100mg/L的消毒液中后應用。
六、抹布:每日用100mg/L的消毒液清洗消毒,懸掛晾干。
七、桌面:每餐前用清水擦拭,然后100mg/L的`消毒液消毒,4分鐘后再用清水擦拭干凈。
八、門把手、水龍頭:用蘸有清水抹布先擦拭,再用蘸有100mg/L的消毒液的抹布擦拭,而后用蘸有清水抹布擦拭。
九、廁所:隨時沖洗,每日用100mg/L的消毒液消毒一次。
十、玩具:每周五用100mg/L的消毒液浸泡10分鐘后清水刷洗。
十一、梳子:每周五用100mg/L的消毒液浸泡4分鐘后清水刷洗。
十二、圖書:每周五在陽光下爆曬。
十三、拖鞋:每周五用100mg/L的消毒液浸泡4分鐘后清水刷洗。
十四、床單枕巾:每月最后一個周五由幼兒家長拿回家清洗。
十五、被褥:每月底日光爆曬一次,用紫外線燈消毒二次。
十六、個人衛生:餐前老師用流動水及香皂,按照六部洗手法水洗手,平時勤剪指甲、勤洗頭。
十七、消毒用毛巾及墩布專用,不得他用。
防疫制度 篇8
1、宿舍成立疫情管理小組,建立疫情報告體系。設置專人監督,檢查宿舍的疫情管理及消毒情況,積極應對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
2、每天對住宿人員進行體溫檢測,發現有體溫高于37.3℃時,及時通知項目部疫情領導小組,進行隔離觀察或住院治療。
3、宿舍實行日報制度,每天不少于兩次,上報體溫及人員出行情況。
4、宿舍住宿人員不得私自將無關人員帶進宿舍住宿。
5、進出生活區必須佩戴口罩,并每天進行更換,防止細菌感染。
6、宿舍公共區域有專人進行每天不少于2次的`消毒,重點部位如宿舍門把手、餐桌、碗柜、衛生間等,應重點消毒,增加消毒頻率。
7、宿舍住宿人員必須注意個人衛生,各宿舍住宿人員嚴格執行宿舍管理制度。
8、宿舍內注意通風及用電、用水、用火安全,做到人走燈關、水關、火滅。
9、保證飯前及便后洗手,碗筷、水杯、毛巾不混用。
10、食堂必須采用分餐進食,避免人員密集扎堆,防止感染。
11、就餐時,必須認真洗手,不得在就餐時扎堆,避免面對面就餐,避免就餐時說話。
12、進入宿舍生活區,在就餐時最后一刻才能摘下口罩。
13、有電梯宿舍,乘坐電梯必須佩戴口罩,每天對電梯按鈕進行消毒,按壓電梯后手指請勿接觸口鼻及揉眼,更不得接觸口罩,到達樓層后及時洗手才能防止感染。
14、宿舍專人負責消毒、清掃、垃圾統一地點存放、統一外運,嚴禁私自亂扔,清掃人員必須做好防護各項安全措施。
防疫制度 篇9
1、用分餐就食,使用一次性飯盒錯峰打菜,避免人員密集。
2、打菜人員與廚師均需正確佩戴口罩,打菜人員之間必須至少保持2米以上距離。
3、所有在疫情期間值班的人員可坐在同一餐桌就餐,新到崗人員必須將盒飯帶到非密集通風的地方就餐。
4、嚴禁對著食堂內飯菜咳嗽、打噴嚏。
5、打菜分多批次進行,嚴防扎堆。
6、飯前必須洗手,洗手時長不少于20秒。
7、餐廳每日消毒兩次,餐桌椅使用后進行消毒。餐具用品需高溫消毒。操作間保持清潔干燥,嚴禁生食和熟食混用,避免肉食生吃。
8、規范食品進貨渠道,體檢不合格人員不得從事食堂管理和服務工作。要求施工人員禁止購買街頭盒飯及無照商販的'食品。
9、食堂就餐實行分時間段分批開飯制,之間保持安全距離、專人負責監管。
10、EPC項目部及分包商,就餐時間派專人負責食堂監督管理,糾正違章。
防疫制度 篇10
1、首次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在保安室門口接受體溫測量,并建立臺帳。
2、凡是體溫測量在37.1℃以下的人員即可進入現場觀察區,嚴禁直接進入生活區,不合格人員執行政府管控措施。
3、被測量體溫的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合格的醫用口罩,測溫人員必須穿防護服,佩戴防護眼罩、防護手套等。
4、接受測量體溫的人員必須自覺排隊,間隔二米,嚴禁扎堆,擾亂秩序。
5、體溫測量人員必須通過掃二維碼查詢14天活動軌跡,截屏交給值班人員,做好登記。
6、首次體溫測量合格的'人員進入現場后,需按照每日至少兩次的標準在觀察區進行體溫測量,為期14天,并建立體溫檢測臺帳。
7、進入觀察區未做核酸檢測的人員不得進入生活區。
防疫制度 篇11
1、開展項目衛生防疫大掃除,以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等傳染病為重點,做好項目生活區、辦公區的清潔、消毒和通風工作(每日兩次)主要包括辦公室、會議室、生活區、食堂、洗手間、浴室等,確保室內通風換氣暢通,預防病菌滋生、傳播。
2、項目施工現場、機械設備、進場車輛,必須消毒殺菌處理。
3、保持施工現場、生活區域(工地食堂、宿舍以及廁所等場所)的'清潔衛生及室內空氣流通,落實環境消毒制度。
4、每天上午10:00、下午16:00使用84消毒液集中消毒兩次。對人員密集場所,重點區域多次消毒。房間每日通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鐘。
5、施工現場和生活區、辦公區設置廢棄口罩專用收集容器,做好垃圾清運消毒、污水處理等工作。
6、消毒人員必須正確穿戴隔離服并接受項目部的防疫知識教育、交底。
7、84消毒液配比需按照要求配比,嚴禁隨意稀釋。
8、食堂必須做好食物存儲覆蓋,不得將消毒藥物噴灑在食物上,嚴防食物中毒。
9、做好消毒液的存儲工作,建立病毒消殺記錄。
防疫制度 篇12
1、分包商做好返程人員的“實名制”管控。針對開工務工人員大規模進場務工的`情況,要堅決按照工地實名制管理的要求,認真做好進場人員的信息登記。
2、進入施工現場的車輛必須登記且對車輛消毒,進場司機戴好口罩,須填寫身份證信息、留存電話,包括14天活動軌跡,對不符合要求人員予以勸退。
3、招錄外地新來打工人員的,未在工人實名制花名冊建檔的、未測溫、自查不正常的工人,不得進入現場。杜絕外來閑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4、對現場人員的健康狀況、住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返崗時乘坐的交通工具等進行登記造冊,要求信息詳實。
5、施工單位進場工人需勞資員處辦理實名制聯網登記,做好記錄。
防疫制度 篇13
1、施工單位要積極宣傳疫情防控知識,嚴格落實每日早班會制度,要求所有分包商單位每日組織所有作業人員召開早班會,將疫情防控內容納入每日早班會教育內容。
2、在工地出入口處、各樓棟安全通道處、作業面等醒目位置張貼宣傳圖片和宣傳標語,在入口電子屏幕上滾動播放防控疫情標語和宣傳片。
3、分包商對工人進行防疫交底、教育,教育時長不少于15天且教育不得將人員集中在一起開展,可通過微信、騰訊會議等線上方式進行教育、交底。
4、教育施工人員在工余時間盡量避免外出,尤其不能到人群集聚地活動。
5、要對測溫、消毒等作業人員進行測溫、消毒等工作的專項培訓交底,對保安、保潔等人員進行防疫知識培訓、測溫儀器使用和消毒注意事項培訓,消毒液配比和消毒液使用區域范圍交底等。(注:84消毒液與酒精不得混用)。
6、體溫測量人員需要穿防護服、佩戴護目鏡,與入場人員簽訂健康承諾書。將入場教育、防疫教育等資料整理歸檔。
7、做到科學防控,要以各參建單位、班組為單位宣傳疫情防控知識,確保人人知曉,人人做到。同時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8、監督分包商做好防疫防護用品的發放及正確使用。
消毒制度1、開展項目衛生防疫大掃除,以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等傳染病為重點,做好項目生活區、辦公區的清潔,消毒和通風工作(每日兩次)。主要包括辦公區、會議室、生活區、食堂、洗手間、浴室等,確保室內通風換氣暢通,預防病菌滋生、傳播。
2、項目施工現場、生活區、辦公區、機械設備必須消毒殺菌處理,保持施工現場、生活區域(工地食堂、宿舍以及廁所等場所)的清潔衛生及室內空氣流通。落實環境消毒制度。
3、堅持每天全面消毒,出入口、門衛室、食堂、宿舍、辦公區、生活區等人員密集地方開窗通風,保持室內空氣流通,并每天上午10:00,下午16:00使用84消毒液集中消毒2次,對人員密集場所,重點區域多次消殺。房間通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鐘。
4、項目施工現場和生活區、辦公區應設置廢棄口罩專用收集容器,做好垃圾清運、污水處理等工作。
5、采用分食就餐,使用一次性飯盒錯峰打菜,避免人員密集,餐廳每日消毒兩次,餐桌椅使用后。餐具用品須高溫消毒。操作臺保持清潔干燥,嚴禁生食和熟食混用。避免肉食生用,食堂采購人員或供貨人員須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橡膠手套,避免直接接觸食材,摘手套后及時消毒。
人員密集場所管理制度1、疫情嚴重、反彈等期間禁止舉行各類現場會,班前教育、技術交底等活動分散開展;可以采取網絡形式微信交流;疫情防范和安全教宜采用微信、廣播等方式進行,減少集中召開的會議,確需集中召開的,選擇開闊、通風地方,參會人員全部佩戴一次性醫用口罩,進入會場前后須洗手消毒。
2,疫情未完全解除時,監督所有管理人員上班時均需佩戴口罩,交流時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3、用分餐就食,使用一次性飯盒錯峰打菜,避免人員密集,餐廳每日消毒兩次,餐桌椅使用后進行消,餐具用品須高溫消毒,操作間保持清潔干燥,嚴禁生臺和熟臺混用,避免肉食生食。
4、人員密集場所定時噴灑消毒液,辦公區保持常通風。
5.在分包商生活區設置每日體溫測量點,上中晚一天三次測量工人體溫并建立體溫測量記錄6.所有人員用餐必須分時錯峰,管理人員在各自辦公室就餐,施工人員分散用餐,不能造成人員聚集。
7、EPC項目部、分包商必須采購足夠的防疫用品,并適時發放。
防疫制度 篇14
一、衛生防疫工作制度
1、認真按要求上好《健康課》,培養學生個人衛生習慣。
2、實行定期和不定期衛生檢查制度,學校體衛領導成員,每期進行一至二次全面個人衛生檢查記載,每次檢查后當周總結。
3、定期凈化校園,實行分區到班,包干負責制,要求教室、廁所,每天打掃一次,公區每周兩次大掃除,平時注重保潔工作,由值周教師和衛生監督崗每天三次檢查并及時在小黑板上公布檢查情況,由值周教師在周例會上公布各班的評比名次。
4、做好常見病、多發病、傳染病的預防工作,定期配合防疫部門給學生服預防藥,打預防針;每期組織學生吃百草藥(大鍋藥)一至二次。
5、聘請1——2名衛生防疫站醫生為學校兼職衛生教師,定期進行預防疾病、衛生知識等的專題講座。
6、堅持晨檢晨報制度,因病缺課登記,就診登記,返鄉,民工子女登記排查、疫情報告、責任追究等制度。
7、重點檢查學生食堂、服務部和住校宿舍的'衛生,要求做到常消毒,每周有檢查記載,保證飲食衛生,嚴防疫病傳染。
8、督促后勤制定好伙食團、服務部的管理制度。
二、體檢制度
1、建立健全學生體育衛生檔案,做好學生健康卡、服藥、注射名冊等資料的收集整理。
2、每學年組織學生一次體檢,做好記錄,及時把體檢情況進行總結,把體檢中發現的病況及時告知學生或家長,指導其及時就診。
3、建立健全教師健康檔案,每年組織全校教師進行一次全面體檢。
防疫制度 篇15
1、有專用保健室、觀察室,保健用品專用。
2、幼兒園內的餐具、毛巾、玩具、便器和室內空氣等必須按“消毒隔離工作常規“定期進行消毒處理。
3、幼兒園內的兒童活動室、臥室、廁所、營養室、隔離室、觀察室,應采用含氯消毒劑每日一次預防性消毒。
4、幼兒園發生傳染病或在醫學觀察期間,應根據不同病種及時嚴格地做好消毒隔離工作,消毒方法按“消毒隔離常規“要求進行。
5、幼兒一人一巾一杯一餐具,一用一消毒,大便便盆亦一用一消毒。
6、幼兒園的環境、物體表面、空氣等消毒均應符合衛生標準。
傳染病消毒隔離制度:
1、幼兒及工作人員患傳染病立即隔離治療,所在班級徹底消毒,患者待隔離期滿痊愈后,經醫生證明后方可回園。
2、采取早預防、早發現、早隔離、早治療等綜合措施。
3、控制傳染源
(1)、根據傳染病流行病史、臨床表現和實驗室檢查對病人及早作出正確診斷和及時治療,采取有效措施隔離病人,及時登記上報。病源攜帶者亦應及時隔離并治療。
(2)、對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及適當管理,在觀察期內不并班、不升班、不收新生、不轉園。
4、切斷傳播途徑
(1)、配合防疫部門對托幼機構的.環境及各種物品進行終末消毒或隨時消毒,以殺滅可能存在于外界環境中的病原體。
(2、)針對傳染病的傳播途徑,采取有效措施,如加強飲食衛生以預防消化道傳染病,消滅蚊子等媒介昆蟲以預防蟲媒傳染病,保持室內空氣流通或進行空氣。
5、保護易感兒童
(1)、掌握易感兒名單,傳染病流行季節加強晨間檢查及全日觀察,并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如被動免疫或藥物預防。
(2)、合理安排幼兒生活,提供平衡膳食,加強戶外鍛煉,提高幼兒對疾病的抵抗力。
傳染幼兒的排泄物和分泌物,必須經過消毒凈化再排入下水道。
保健人員進隔離室必須穿上工作服、隔離衣,戴工作帽和口罩,接觸患病幼兒后,應及時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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