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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7-23 14: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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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的學習、工作、生活中,許多人都寫過作文吧,通過作文可以把我們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塊。那么你知道一篇好的作文該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分享作文600字,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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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處方藥、非處方藥的流通管理,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有效、方便、及時,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 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國內從事藥品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及醫療機構適用于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處方藥的生產銷售、批發銷售、調配、零售、使用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 本規定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實施。

  第二章 生產、批發企業銷售

  第五條 處方藥、非處方藥的生產銷售、批發銷售業務必須由具有《藥品生產企業許 可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經營。

  第六條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必須按照分類管理、分類銷售的原則和規定向相應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藥品零售企業和醫療機構銷售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并按有關藥品監督管理規定保存銷售記錄備查。

  第七條 進入藥品流通領域的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其相應的警示語或忠告語應由生產企業醒目地印制在藥品包裝或藥品使用說明書上。

  相應的警示語或忠告語如下:

  處方藥:憑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

  甲類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請仔細閱讀藥品使用說明書并按說明使用或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第八條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病患者推薦、銷售處方藥。

  第三章 藥店零售

  第九條 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必須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必須配備駐店執業藥師或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

  《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執業藥師證書應懸掛在醒目、易見的地方。執業藥師應佩戴標明其姓名、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

  第十條 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

  執業藥師或藥師必須對醫師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藥品。對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

  零售藥店對處方必須留存2年以上備查。

  第十一條 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銷售方式。

  第十二條 甲類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可不憑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但病患 者可以要求在執業藥師或藥師的指導下進行購買和使用。

  執業藥師或藥師應對病患者選購非處方藥提供用藥指導或提出尋求醫師治療的建議。

  第十三條 處方藥、非處方藥應當分柜擺放。

  第十四條 處方藥、非處方藥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銷售方式, 暫不允許采用網上銷售方式。

  第十五條 零售藥店必須從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的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生產企業采購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并按有關藥品監督管理規定保存采購記錄備查。

  第四章 醫療機構處方與使用

  第十六條 處方藥必須由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醫師處方必須遵循科學、合理、經濟的原則,醫療機構應據此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可以根據臨床及門診醫療的.需要按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藥房的條件及處方藥、非處方藥的采購、調配等活動可參照零售藥店進行管理。

  第五章 普通商業企業零售

  第十九條 在藥品零售網點數量不足、布局不合理的地區,普通商業企業可以銷售乙 類非處方藥,但必須經過當地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登記,符合條件 的頒發乙類非處方藥準銷標志。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根據便民利民的原則,銷售乙類非處方藥的普通商業企業也應合理布局。

  鼓勵并優先批準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零售藥店與普通商業企業合作在普通商業企業銷售乙類非處方藥。

  第二十條 普通商業企業不得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銷售方式銷售乙類非處方藥,暫不允許采用網上銷售方式銷售乙類非處方藥。

  第二十一條 普通商業企業的乙類非處方藥銷售人員及有關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當地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適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普通商業企業銷售乙類非處方藥時,應設立專門貨架或專柜,并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擺放藥品。

  第二十三條 普通商業企業必須從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的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生產企業采購乙類非處方藥,并按有關藥品監督管理規定保存采購記錄備查。

  第二十四條 普通商業連鎖超市銷售的乙類非處方藥必須由連鎖總部統一從合法的供應渠道和供應商采購、配送,分店不得獨自采購。

  第二十五條 銷售乙類非處方藥的普通商業連鎖超市其連鎖總部必須具備與所經營藥品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倉儲條件,并配備1 名以上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負責進貨質量驗收和日常質量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xx 年1 月1 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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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長期處方管理,推進分級診療,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長期處方是指具備條件的醫師按照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慢性病患者開具的處方用量適當增加的處方。

  第三條長期處方適用于臨床診斷明確、用藥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穩、需長期藥物治療的慢性病患者。

  第四條治療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藥品可用于長期處方。

  第五條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易制毒藥品、抗微生物藥物(治療結核等慢性細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藥物除外),以及對儲存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藥品不得用于長期處方。

  第六條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長期處方適用疾病病種及長期處方用藥范圍。

  第七條本規范適用于全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長期處方管理工作。

  鼓勵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具長期處方,不適宜在基層治療的慢性病長期處方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

  第八條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長期處方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期處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履行本機構長期處方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本機構長期處方管理工作制度,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滿足患者用藥需求。

  第十條開具長期處方的醫療機構,應當配備具有評估患者病情能力的醫師、能夠審核調劑長期處方的藥師(含其他藥學技術人員,下同)以及相應的設備設施等條件。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具備相應條件的,可以通過遠程會診、互聯網復診、醫院會診等途徑在醫聯體內具備條件的上級醫療機構指導下開具。

  第十一條根據患者診療需要,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根據慢性病特點,病情穩定的患者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2周。

  超過4周的長期處方,醫師應當嚴格評估,強化患者教育,并在病歷中記錄,患者通過簽字等方式確認。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的長期處方適用疾病病種及長期處方用藥范圍,為符合條件的患者提供長期處方服務。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可以在普通內科、老年醫學、全科醫學等科室,為患有多種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長期處方服務,解決老年患者多科室就醫取藥問題。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開具長期處方,鼓勵優先選擇國家基本藥物、國家組織集中采購中選藥品以及國家醫保目錄藥品。

  第十五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長期處方用藥的配備,確保患者長期用藥可及、穩定。

  第十六條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控制、藥占比、績效考核等為由影響長期處方的開具。

  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長期處方的審核、點評、合理用藥考核等工作,長期處方產生的藥品費用不納入門診次均費用、門診藥品次均費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應當視情況將長期處方進行單獨管理。

  第三章 長期處方開具與終止

  第十七條對提出長期處方申請的患者,醫師必須親自診查并對其是否符合長期處方條件作出判斷。

  醫師在診療活動中,可以向符合條件的患者主動提出長期處方建議。

  第十八條醫師應當向患者說明使用長期處方的注意事項,并由其自愿選擇是否使用;對不符合條件的患者,應當向患者說明原因。

  第十九條首次開具長期處方前,醫師應當對患者的既往史、現病史、用藥方案、依從性、病情控制情況等進行全面評估,在確定當前用藥方案安全、有效、穩定的情況下,方可為患者開具長期處方。首次開具長期處方,應當在患者病歷中詳細記錄有關信息。

  第二十條原則上,首次長期處方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具有與疾病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或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再次開具長期處方時,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疾病相關專業醫師,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師開具。鼓勵患者通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簽約家庭醫生開具長期處方。

  邊遠地區或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適當放寬要求,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醫師應當根據患者病歷信息中的首次開具的長期處方信息和健康檔案,對患者進行評估。經評估認為患者病情穩定并達到長期用藥管理目標的,可以再次開具長期處方,并在患者病歷中記錄;不符合條件的,終止使用長期處方。停用后再次使用長期處方的,應當按照首次開具長期處方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需要重新評估患者病情,判斷是否終止長期處方:

 。ㄒ唬┗颊唛L期用藥管理未達預期目標;

  (二)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藥物治療;

 。ㄈ┗颊咭蛉魏卧蜃≡褐委煟

 。ㄋ模┢渌枰K止長期處方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開具長期處方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上級醫院要做好銜接,通過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建立患者處方信息共享和流轉機制。

  第二十四條長期處方樣式、內容應當符合《處方管理辦法》中普通處方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 長期處方調劑

  第二十五條醫師開具長期處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者社會零售藥店進行調劑取藥。

  第二十六條藥師對長期處方進行審核,并對患者進行用藥指導和用藥教育,發放用藥教育材料;鶎俞t療衛生機構不具備條件的,應當由醫聯體內上級醫院的藥師通過互聯網遠程進行處方審核或提供用藥指導服務。

  第二十七條藥師在審核長期處方、提供咨詢服務、調劑藥品工作時,如發現藥物治療相關問題或患者存在用藥安全隱患,需要進行長期處方調整、藥物重整等干預時,應當立即與醫師溝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長期處方藥品原則上由患者本人領取。特殊情況下,因行動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況的人員,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證件代為領取,并配合做好相應取藥登記記錄。鼓勵通過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解決患者取藥困難問題。

  第五章 長期處方用藥管理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對長期處方定期開展合理性評價工作,持續提高長期處方合理用藥水平。

  第三十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本機構開具的長期處方信息納入患者健康檔案,詳細記錄患者診療和用藥記錄。家庭醫生團隊應當對患者進行定期隨訪管理,對患者病情變化、用藥依從性和藥物不良反應等進行評估,必要時及時調整或終止長期處方,并在患者健康檔案及病歷中注明。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用藥監測與報告制度。發生藥品嚴重不良事件后,應當積極救治患者,立即向醫務和藥學部門報告,做好觀察與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藥品不良反應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使用長期處方患者的用藥教育,增加其合理用藥知識,提高自我用藥管理能力和用藥依從性,并告知患者在用藥過程中出現任何不適,應當及時就診。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指導使用長期處方患者對藥物治療效果指標進行自我監測并作好記錄。鼓勵使用醫療器械類穿戴設備,提高藥物治療效果指標監測的信息化水平。在保障數據和隱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探索通過接入互聯網的遠程監測設備開展監測。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指導使用長期處方患者,按照要求保存藥品,確保藥品質量。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將長期處方患者的診療,納入醫療管理統籌安排,嚴格落實有關疾病診療規范要求,加強質量控制和管理,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三十六條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開設微信公眾號、患者客戶端等互聯網交互方式或途徑,方便患者查詢長期處方信息、藥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探索開展長期處方患者的用藥提醒、隨訪、用藥咨詢等服務。

  第六章長期處方醫保支付

  第三十七條各地醫保部門支付長期處方開具的符合規定的藥品費用,不對單張處方的數量、金額等作限制,參保人按規定享受待遇。

  第三十八條各地在制定區域總額預算管理時,應當充分考慮長期處方因素。

  第三十九條各地醫保部門應當提高經辦服務能力,方便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刷卡結算,為參保人提供長期處方醫保報銷咨詢服務。加強智能監控、智能審核,確保藥品合理使用。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醫療保障部門制定轄區內長期處方管理實施細則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互聯網醫院提供長期處方服務,應當結合其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具備的條件,符合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互聯網診療管理相關規定和本規范,加強醫療質量和安全監管。

  第四十二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醫務室、門診部和診所等。

  第四十三條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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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處方管理制度監督是對醫療機構處方開具、審核、調配、核對及用藥指導全過程的管理和監管,旨在確保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這一制度涉及多個環節,涵蓋了醫生、藥師、護士以及醫院管理層的角色和職責。

  內容概述:

  1. 處方開具規范:規定醫生應根據患者的病情合理開具處方,避免過度用藥或濫用藥物。

  2. 處方審核制度:藥師需對處方進行審核,確認其合規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3. 藥品調配與核對:藥師和護士共同負責藥品的`調配與核對,確保患者得到正確的藥物。

  4. 用藥指導:提供患者用藥教育,確保他們了解如何正確使用藥物。

  5. 數據記錄與管理:所有處方活動需詳細記錄,便于追蹤和分析。

  6. 培訓與教育:定期對醫務人員進行處方管理制度的培訓和教育,提升其專業素養。

  7. 監督與評估:醫院管理層定期對處方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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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方藥管理制度文庫,旨在規范醫療機構內部的處方藥管理,確保藥品的安全、有效使用,防止濫用和誤用,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該制度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1. 處方開具規定

  2. 藥品采購與存儲管理

  3. 藥品調配與發放流程

  4. 應急處理與不良反應報告

  5. 員工培訓與考核

  6. 法規遵從與質量控制

  內容概述:

  1. 處方開具規定:明確醫生開具處方的'權限,規定處方格式、內容及簽名要求,強調電子處方的管理和紙質處方的保存期限。

  2. 藥品采購與存儲管理:制定藥品采購程序,確保合法合規;設定藥品儲存條件,如溫濕度控制,防止藥品過期或損壞。

  3. 藥品調配與發放流程:規定藥師核對處方、調配藥品的步驟,以及患者取藥時的確認程序,確保藥品正確無誤地到達患者手中。

  4. 應急處理與不良反應報告:設立緊急應對機制,對藥品短缺或突發狀況做出快速響應;建立不良反應報告系統,監測藥品安全。

  5. 員工培訓與考核:定期進行藥品管理法規培訓,提升員工專業技能,通過考核確保其熟知制度并嚴格執行。

  6. 法規遵從與質量控制:持續關注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更新,確保制度的合法性和時效性;實施質量檢查,確保藥品質量和管理流程的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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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藥飲片處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保障患者安全:嚴格的管理制度能降低因藥品質量問題引發的不良反應,保護患者生命安全。

  2. 提高治療效果:規范的處方流程能確保藥物的有效成分得到充分利用,提高治療效果。

  3. 維護醫院聲譽:良好的藥品管理能提升醫院的'專業形象,增強公眾信任度。

  4. 法規遵從:遵守國家關于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避免違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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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加強處方藥品的管理,確保本公司處方藥銷售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81條

  3.適用范圍:適用于本本公司按處方銷售的藥品。

  4.責任:執業藥師或藥師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銷售處方藥時,應由執業藥師或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的藥學技術人員對處方進行審核并簽字或蓋章后,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銷售及復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全名或蓋章。單軌制處方藥必須憑處方銷售,如顧客不肯留下處方,執業藥師或藥師必須將處方內容登記在《處方登記記錄》上。其他處方藥,顧客可以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5.2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師開具的.處方,方可調配。

  5.3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處方藥銷售后要做好記錄,處方保存2年備查。顧客必須取回處方的,應做好處方登記。

  5.5對有配伍禁忌和超劑量的處方,應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和銷售。

  5.6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時,不得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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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處方調劑人員必須經專業或,考試合格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二、審方人員應由具有藥師或主管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

  三、審方人員收到處方后,認真審查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劑量及處方醫師簽章,如有藥品名稱書寫不清、藥味重復、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劑量等情況,就向顧客說明情況,經處方醫師更正重新簽章方可配方,否則拒絕調劑。

  四、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待用。

  五、特殊管理藥品的調節器具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規定,凡不合乎規定者不得調配。

  六、單劑處方中藥的調劑必須每味藥戥稱,多劑處方必須堅持四戥分稱,以保證計量準確。

  七、凡需特殊處理的'飲片應按規定處理,需另包的飲片應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八、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依次進行,調配完畢,經核對無誤后,調配及核對人均應簽章,再投藥給顧客。

  九、發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藥劑貼數,同時向顧客說明需要特殊處理藥物或另外的“藥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十、處方藥中的粉針,大容量注射劑,小容量注射劑和麻醉中藥,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的藥品必須憑處方,并做好記錄,處方留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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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鄉村醫生方可按核準的執業地點和診療科目開展醫療保健活動。

  二、處方標準由衛生部統一規定,除醫療機名稱構外,處方格式的其他項目不得做任何改動。

  三、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藥,處方一般用蘭、黑鋼筆水書寫,字跡端正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醫生須在涂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有多個臨床診斷時,“臨床診斷”如寫主要診斷。診斷不明確時寫主要癥狀加待查。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藥品的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處方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需要皮試的藥物應注明“皮試”。

  五、藥品名稱要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也可以使用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排列;調劑、煎煮的特別要求注明在藥品的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處方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視處方完畢。

  六、藥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g)為單位。

  七、處方當日有效。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

  八、處方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或鄉村醫生調配,并遵守調劑守則,做到(四查十對),對處方所列藥品等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超劑量或不合規定等錯誤處方,有權拒絕調配。發付藥品時應對患者(或家屬)進行相應的用藥交待與指導。

  九、處方應按規定時限保存1年。

  十、發生醫療差錯或醫療事故爭議時,應保存原始證據,不得修改或銷毀,并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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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診處方用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患者安全:通過規范處方行為,減少用藥錯誤,保護患者的生命安全。

  2. 提高醫療質量:確保藥物使用符合最佳實踐,提高治療效果,減少不良反應。

  3. 控制醫療成本:防止濫用和過度使用藥品,降低醫療費用。

  4. 維護法律合規: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避免因不當處方引發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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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制定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

  第二條 根據藥品品種、規格、適應癥、劑量及給藥途徑不同,對藥品分別按處方藥與非處方藥進行管理。

  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非處方藥不需要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即可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

  第三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的制定。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非處方藥目錄的遴選、審批、發布和調整工作。

  第五條 處方藥、非處方藥生產企業必須具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其生產品種必須取得藥品批準文號。

  第六條 非處方藥標簽和說明書除符合規定外,用語應當科學、易懂,便于消費者自行判斷、選擇和使用。非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

  第七條 非處方藥的包裝必須印有國家指定的非處方藥專有標識,必須符合質量要求,方便儲存、運輸和使用。每個銷售基本單元包裝必須附有標簽和說明書。

  第八條 根據藥品的安全性,非處方藥分為甲、乙兩類。經營處方藥、非處方藥的批發企業和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企業必須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其它商業企業可以零售乙類非處方藥。

  第九條 零售乙類非處方藥的商業企業必須配備專職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專業培訓后,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證的人員。

  第十條 醫療機構根據醫療需要可以決定或推薦使用非處方藥。

  第十一條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購非處方藥,并須按非處方藥標簽和說明書所示內容使用。

  第十二條 處方藥只準在專業性醫藥報刊進行廣告宣傳,非處方藥經審批可以在大眾傳播媒介進行廣告宣傳。

  第十三條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有關審批、流通、廣告等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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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加強對獸藥經營管理,規范經營行為,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農業部公告第193號》中規定的《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農業部公告第278號文件》中規定的《獸藥停藥期規定》等法規和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獸藥必須是由通過GMP企業認定生產的,并依法取得產品批準文號的產品。且不超越《獸藥經營許可證》所規定的經營范圍。所購進的'產品與標簽或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

  二、從業人員中,至少有1名通過獸醫執業獸醫水平測試人員。

  三、《獸藥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明要掛在店內顯著位置。

  四、獸藥要分類陳列,類別標簽要準確,字跡清楚、藥店和藥架必須衛生整潔。處方藥非處方藥應分柜擺放。經營獸用中藥材的,應標明產地。不購進、不經營假劣獸藥、違禁獸藥和人用藥品。

  五、建立獸藥經營臺帳,購貨登記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2年;銷售登記應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無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出庫、入庫要有準確詳盡的登記,每月清帳一次,帳物要相符。

  六、向獸藥購買者說明獸藥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不得虛假夸大和誤導用戶。銷售處方藥的,應當遵守獸用處方藥管理辦法。由具備相應資格的職業獸醫開具。對已出售的獸藥出現質量問題和不良反應,應及時向當地獸藥行政部門報告。

  七、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確保所經營獸藥的質量。獸藥要分類保管,出庫遵循先產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則。過期藥物登記造冊,分開存放,明確標識,不得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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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藥飲片處方管理制度是對中藥飲片的采購、儲存、調配、使用等環節進行規范管理的制度,旨在保障藥品質量,確;颊哂盟幇踩行А

  內容概述:

  1. 處方審核:對醫師開具的中藥飲片處方進行嚴格審核,確認藥材種類、劑量、煎煮方法等無誤。

  2. 藥品采購:規定中藥飲片的來源,確保從合法、信譽良好的供應商處采購,保證藥材品質。

  3. 儲存管理:對中藥飲片的`儲存環境、條件、期限等進行規定,防止藥材變質。

  4. 調配操作:規范中藥飲片的稱量、混合、包裝等過程,確保準確無誤。

  5. 使用監控:記錄中藥飲片的使用情況,定期分析并反饋給醫療團隊,以便優化用藥方案。

  6. 教育培訓:對醫務人員進行中藥飲片知識的培訓,提升其專業素質和處方能力。

  7. 質量控制:定期進行藥品質量檢查,確保中藥飲片的質量符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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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加強藥品處方的管理,確保企業處方銷售的.合法性和準確性,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銷售處方藥時,應由從業藥師對處方進行審核并簽字或蓋章后,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銷售及復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全名或蓋章。

  三、處方必須有從業藥師簽名,方可調配;

  四、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生更正后或重簽字方可調配和銷售。

  五、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六、處方藥銷售后要做好記錄,處方保存兩年備查。顧客必須取回處方時,應做好處方登記。

  七、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時,不得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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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障患者安全:防止患者因自行使用處方藥導致的不良反應或藥物相互作用。

  2. 提高治療效果:確;颊甙凑蔗t囑正確用藥,提高治療成功率。

  3. 打擊非法交易:防止處方藥流入非法市場,打擊藥品濫用。

  4. 維護醫療秩序:規范醫療行為,減少醫療糾紛,維護醫療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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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處方管理制度監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關系到:

  1. 患者安全:嚴格的處方管理制度可以減少用藥錯誤,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2. 醫療質量:通過規范處方行為,提高醫療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3. 法規遵守:符合國家醫療法規和行業標準,避免因違規行為導致的法律風險。

  4. 資源利用:有效控制藥品消耗,避免浪費,優化醫療資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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