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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工作或是生活中,有時會面對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環境公害及人為破壞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事故的發展,常常要提前編制一份優秀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該怎么編制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廣州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發布廣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市應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運行機制,提高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強化應急準備,有效預防、積極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本市正常社會經濟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規定》《廣州市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管事權清單》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應對工作。食品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性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廣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控制和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l)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對人民生命和健康的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快速反應、協調應對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
(3)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急準備。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制度,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加強宣教培訓,增強公眾自我防范和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4)科學評估,依法處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評估、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作用,提高依法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水平和能力。
2 分級應對和響應分級
2.1 事故評估
全市各級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同級食安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所在地食安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和專家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評估,事故評估結果是啟動應急響應的依據。評估內容主要包括:
(1)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可能導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圍,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嚴重程度。
(2)事故的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3)事故發展蔓延趨勢等。
2.2 分級應對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則上由省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初判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則上由本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初判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原則上由事故所在區人民政府負責應對。但食品安全事故超出屬地人民政府的應對能力時,應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涉及跨市或者超出本市人民政府應對能力時,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提請省人民政府支援。涉及兩個及以上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
2.3 響應分級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根據食品安全事故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預期影響后果及其發展趨勢,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相應級別,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市級層面應急響應一般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啟動響應后,可視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各區人民政府的事故應急響應分級,參照市級層面分級設置,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2.3.1 Ⅰ級、Ⅱ級響應
經評估核定本市發生符合特別重大(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標準情形之一事故,市人民政府根據情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報請決定啟動響應,同時向省人民政府或省相關部門請求支援。我市立即啟動應急響應,在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統一部署和指揮下,組織各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照預案要求、職責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
2.3.2 Ⅲ級響應
本市發生符合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標準情形之一事故,我市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經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食安委主任、常務副主任或授權事故的牽頭處置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啟動,在省相關部門和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和指揮下,組織協調各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照預案要求、職責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
2.3.3 Ⅳ級響應
本市發生符合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標準情形之一事故,由食品安全事故涉及行政區啟動應急響應。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及時跟進食品安全事故發生趨勢和處置情況,必要時,派員前往事發地給予指導、支持和監督。
2.3.4 其他情形響應
對本市發生涉及面廣、敏感復雜或處置不當后果嚴重的一般、較大事故,不受事故分級標準限制,市、區可根據需要啟動本級層面響應級別應急響應。一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在29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由事發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患者救助,控制事態升級蔓延,并按本預案要求的報告時限和報告內容將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逐級報送至市市場監管局、市衛生健康委。
3 組織體系及職責
3.1 指揮機構
成立廣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是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關事故處置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食品安全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全面組織領導、指揮調度、部署現場事故救援處置工作;組織發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審議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等工作。發生重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國務院(省政府)或國家部委(省直部門)領導抵達廣州處置的,市應急指揮部在其統一領導下具體組織落實各項處置工作任務。
總指揮:市食安委主任或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
常務副總指揮:市食安委副主任。
副總指揮:市政府秘書長、分管副秘書長,市食安辦(市市場監管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農業農村局主要負責人,涉事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網信辦、市政府臺辦、市外辦(港澳辦),市食安辦、市市場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港務局、市林業園林局,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廣州海關、黃埔海關,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移動廣州分公司、中國電信廣州分公司、中國聯通廣州分公司等單位及涉事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各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任務分工詳見附則8.2。
3.2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機構及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食安辦(市市場監管局),辦公室主任由市食安辦主任(市市場監管局局長)兼任。辦公室成員由市食安辦(市市場監管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農業農村局等單位負責人擔任。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負責:落實市應急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檢查督促相關區人民政府和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態蔓延擴大;研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向上級主管部門、市委、市政府、市應急指揮部報告,向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事故應急處置情況;經市應急指揮部同意,組織開展新聞信息發布工作;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需要,市應急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與指揮部辦公室合署)、事故調查組、危害控制組、醫療救治組、檢測評估組、維護穩定組、新聞宣傳組、專家支持組8個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由市食安辦牽頭,市市場監管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商務局、市發改委、其他相關部門和涉事區人民政府參與,負責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協調有關方面派出應急隊伍、調運應急物資和裝備;建立健全會商、信息發布和工作督查等制度,及時向本級黨委、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2)事故調查組。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廣州海關、黃埔海關、其他相關部門和涉事區人民政府參與,負責調查事故原因,評估事故影響,盡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范意見;對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危害控制組。依據事故發生環節,具體由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廣州海關、黃埔海關等監管職能部門牽頭,會同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指導涉事區人民政府和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4)醫療救治組。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負責制定救治方案并組織實施,組織醫療衛生防疫專家、醫療救援隊伍,開展或指導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5)檢測評估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市農業農村局、市科技局、市生態環境局等,負責組織實施相關應急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通過技術手段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分析評估事故后果,為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檢測評估結果及時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6)維護穩定組。由市委政法委和市公安局牽頭,會同涉事區人民政府、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做好事故發生地治安、交通管理等工作。嚴厲打擊編造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趁機作亂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
(7)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會同市委網信辦、市食安辦、相關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涉事區人民政府制定新聞報道方案,加強輿情監測,密切關注輿情走勢,組織事故處置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統一信息發布,及時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
(8)專家支持組。由市食安辦牽頭,負責組織食品安全相關專家,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響應級別調整響應解除以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3.3 區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一般級別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由事故涉及的區人民政府參照市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運作模式,成立相應的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有關部門及技術支撐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應對工作。
4 監測與報告
4.1 風險監測
市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市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制訂并實施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建立覆蓋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體系。全市各級市場監管、發改、教育、公安、農業農村、海關及其他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樣檢驗、輿情監測等工作,對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及移動網絡等媒體上有關食品安全輿情熱點信息進行跟蹤監測,對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當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或問題,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和地區通報,有關監管部門應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種植養殖從業者應當依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風險監測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4.2 風險預警
4.2.1 消費警示與預警
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風險監測綜合評估;結合我市居民生活習慣,可能誤食的有毒有害動植物,以及季節性的各類細菌性、真菌性引起的各種食源性疾病發布消費警示。
4.2.2 預警發布
全市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根據監測信息、風險評估結果、監督管理信息等,針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食品安全風險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經核查、匯總和分析研判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各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要根據上級有關部門制定的預警級別劃分標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及時通過監管信息系統、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和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區域內可能波及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4.3 信息來源與報告
根據國家、省、市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有關規定,全市各級相關部門依據職責建立實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制度。
4.3.1 信息來源
上級部門或其他國家和地區通報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上級領導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批示;上級部門交辦或督辦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相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經核實公眾舉報或投訴和媒體報道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有關專家經過調查研究提出的食品安全隱患風險報告;日常監督檢查和風險監測中發現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屬于或可能形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輿情信息;其他渠道獲取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等。
4.3.2 信息報告主體和時限
4.3.2.1報告主體: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醫療衛生機構、衛生健康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食品安全檢測技術機構(含第三方食品安全檢測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各級食安委成員單位。
4.3.2.2報告接受主體: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健康部門。
4.3.2.3報告的原則和程序: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原則,嚴格落實法律法規、上級文件規定和信息“統一歸口管理”,按照程序報送要求,及時準確報送突發事故信息。
(1)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應當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生可能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2)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或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的,應當在1小時內將相關信息向所在地區級衛生健康部門報告。所在地區級衛生健康部門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應當立即通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3)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含第三方食品安全檢測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經初步核實后,應當在1小時內直接或通過該機構主管部門向所在地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4)全市各級相關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須立即核實,并在1小時內通報同級食安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在調查處理傳染病或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應當在1小時內通報同級食安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5)市食安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收集的媒體報道有關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應立即通知有關監管部門和涉事地區食安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核實,有關監管部門和涉事地區食安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要在1小時內將核實情況通報市食安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6)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者影響到境外,需要向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的區級食安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的相關要求,在1小時內向區委、區政府和上級食安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安全事故相關信息。市食安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較大和一般級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食安辦(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本級衛生健康部門及有關區食安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8)有關監管部門收到其他省(市)或港澳地區通報的食品事故信息,要在1小時內通報市食安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9)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級食安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在接報后15分鐘電話報告、30分鐘內書面報告;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各級食安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在接報后1小時內書面報告;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區級食安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在接報后2小時內書面報告;涉及敏感時間、敏感人群、敏感地區或暫時無法判明級別的食品安全事故,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要求邊核實邊報告,情況緊急時可越級報告。
4.3.3 報告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者、醫療、技術機構和社會團體、個人報告食品安全事故(含疑似)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事故涉及人數、已采取的先期處置措施等基本情況。
全市各級相關部門首報食品安全事故(含疑似)信息應當包括信息來源、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當前狀況、可能涉及范圍、涉及人數(含傷亡人數)、先期處置措施、發展趨勢等主要信息,以及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輔助性信息。
根據事故應對情況可進行多次續報,內容主要包括事故進展、發展趨勢、后續應對措施、調查詳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終報在事故處理完畢后7個工作日內上報,應包括事故概括、調查處理過程、事故性質、事故責任認定、追溯或處置結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評價等。初報日到終報日一般不超過60天,特殊情況需說明原因,經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批準后可延期30天。
5 響應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采取以下相關措施。
5.1 指揮協調
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后,成立市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工作,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對應急處置工作的各項指示批示精神及其他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2)召開市應急指揮部會商會,對應急處置事項作出決定;分析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對健康的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圍,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嚴重程度,事故發展蔓延趨勢;部署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3)市應急指揮部領導率有關部門負責人,各專項工作組赴事發地。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領導指示批示精神,指導協調事發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向事發區派出醫療、流行病學、衛生學專家;研究決定相關區委、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
(5)開展輿情監測,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置情況進行發布,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6)市應急指揮部及時掌握醫療救治,流行病學、衛生學調查進展情況,掌握受污染食品下架、封存、召回情況,及時評估事故的危害程度、范圍和發展趨勢,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及省相關部門報告應急處置工作動態。
(7)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應急處置中的醫療救治,流行病學、衛生學調查進展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對受污染食品進行下架、封存、召回;及時評估事故的危害程度、范圍和發展趨勢。
(8)組織開展事故調查。
5.2 醫學救援
衛生健康部門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食品安全事故患者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患者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視情況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傷病員的救治援助。
5.3現場處置
食品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由事發地區政府或食安委統一組織,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妥善安置受到影響的人員,及時上報中毒和死亡情況,協調各級救援隊伍的行動。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生產經營者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對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必要時應當標明危害范圍,防止危害擴大或證據滅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關場所以及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開展衛生學調查。待現場調查結束后,責令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場所以及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消除污染。
5.4流行病學調查
衛生健康部門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及時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流行病學調查有初步判斷結果時,應當在24小時內同時向同級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部門通報,在完成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后,應當在7日內提交符合相關要求的流行病學調查報告。當遇有客觀條件無法支持流行病學調查時,應當如實記錄并報告。
5.5 應急檢驗檢測
取得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等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支撐機構應當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樣品及時進行應急檢驗檢測,提交科學的檢驗檢測報告,必要時,可以由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專家組對檢驗檢測報告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為制定事故調查和應急處置方案等提供技術支撐。
5.6事故調查
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應當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分析評估事故風險和發展趨勢,認定事故責任,研究提出應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見建議,及時向本級黨委、政府和上級食安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5.7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市、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參與事故處置的相關部門,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根據事故調查和輿情評估情況,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事故處置信息。信息發布內容應當包括事故概況、嚴重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故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重大、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信息由省及國務院相關部門發布。
5.8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事故發生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救助患者的醫療機構、涉事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5.9涉國(境)外事故處置
如事故涉及國(境)外(含港澳),成立涉外組,由市委外辦協調處理相關事宜。如事故涉臺,成立涉臺組,由市委臺辦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5.10 應急終止
5.10.1 終止條件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條件,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應急響應的,市應急指揮部應及時終止響應。
(1)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疾病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2)現場、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3)事故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響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繼續按預案進行應急處置的。
5.10.2 終止程序
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響應終止的建議,報請同級指揮部批準后實施。
6 后期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盡快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
6.1 銷毀污染物
事發地相關監管部門監督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追溯、銷毀確認受到污染的食品、食品原材料、食品相關產品等,并將相關清單上報至上一級監管部門。
6.2 征用補償
實施征用的事發地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有關要求,及時返還被征用的財產;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實施征用的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6.3 保險理賠
食品安全突發事故發生后,有關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保險受理和保險理賠工作。
6.4 總結評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會各工作組及相關成員單位對食品安全事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總結應急處置經驗教訓,提出類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處置建議,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安辦)報告,必要時抄送同級相關部門。
6.5責任追究
事故發生單位以及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等在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故后未按照本預案進行處置、報告的,或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對拒報、遲報、謊報和漏報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況或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經應急指揮部或相關部門認定,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應急保障
7.1 人力保障
全市各級相關部門應加強應急處置隊伍建設,規范應急隊伍管理,落實專兼職人員,加快應急裝備設備配備,組織開展必要的應急培訓演練,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健全應急專家隊伍,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制定、應急檢驗檢測、危害評估和調查處理等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7.2 物資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應當得到保障。全市各級相關部門和有關企業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使用儲備物資后必須及時補充。
7.3 資金保障
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按照現行事權、財權的劃分原則,將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食品安全事故預防和應對工作需要,并建立資金快速撥付機制。
7.4 醫療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應積極協調食品安全事故受傷人員收治醫院開辟綠色通道,確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
7.5 技術保障
市級相關部門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應急檢驗檢測和應急處置等技術和設備研發的組織,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時報告與相關信息的及時收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指導協調各大通信運營商確保應急通信聯絡暢通。必要時在事故現場開通應急通訊。
7.6 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全市各級相關部門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
7.7宣教培訓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做好防范與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宣傳教育工作,提升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相關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7.8應急演練
市食安辦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各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每2年至少要組織開展一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并對演練進行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
8 附則
8.1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食品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
8.1.1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省份,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或經評估認為事故危害特別嚴重的;
(2)受污染食品引發跨境(包括港澳臺地區)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3)超出省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
(4)1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現30人以上死亡的;
(5)黨中央、國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
8.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1)受污染食品流入省內2個以上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或經評估認為事故危害嚴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病例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
(3)1起食品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省委、省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8.1.3 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區,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或經評估認為事故危害嚴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在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委、市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8.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1)食品污染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l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中毒人數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區委、區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8.2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市委宣傳部:指導事故調查處置部門及時發布權威信息,配合協調新聞媒體做好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
(2)市委政法委:根據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提請,協調、督促政法單位依法辦理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3)市委網信辦: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網上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協助食品安全有關部門開展網絡舉報和謠言治理等工作。
(4)市委臺辦: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涉臺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
(5)市委外辦(市港澳辦):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對涉外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協助有關部門對接港澳特區政府相關部門。
(6)市食安辦:負責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擬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監督、指導、協調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及責任調查處置工作。
(7)市市場監管局:負責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以及食用農產品(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下同)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處置,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8)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糧食收購、儲存環節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及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工作,封存導致或可能導致糧食安全事故的政策性糧食;對確認屬于政策性承儲企業流通中污染的糧食依法進行處理;參與編制應急物資儲備計劃,指導、監督重要商品的政府定貨和儲備工作;負責全市儲備糧工作。
(9)市教育局: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學生集體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及組織應急處理,制定本領域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10)市科技局: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關鍵性、實用性技術攻關,為事故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11)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指導協調各大通信運營商確保事故處置應急通訊聯絡暢通。
(12)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行為的偵查處理工作,協調處置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偵辦工作;負責維持食品安全事故現場的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保障應急車輛通行;依法查處制造、傳播謠言行為。
(13)市民政局:負責指導區民政部門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響群眾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涉及養老服務機構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及組織應急處理,制定本領域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14)市司法局:負責指導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
(15)市財政局:負責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市本級所需資金,對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
(16)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市屬技工院校食堂、學生集體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及組織應急處理,制定本領域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17)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污染事件進行調查處置;依法查處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違法行為;組織、協調、指導污染物的處置工作。
(18)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工地食堂集體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及組織應急處理,制定本領域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19)市交通運輸局:在事故方應急運力不足時負責協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過程中的道路交通運力保障;協助有關部門對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
(20)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對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本地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市場、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畜禽屠宰環節以及生鮮乳收購環節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等工作,并將產品流向通報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
(21)市商務局:組織、協調有關單位按照職責開展食鹽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協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的相關儲備商品的供給;協助進出口環節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22)市文化廣電旅游局: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涉及A級旅游景區、星級飯店及旅行社等旅游企業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置。
(23)市衛生健康委: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與農業農村部門相互通報食品、使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并指導相關單位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學處理,醫療機構做好患者的醫療救治工作,并及時向同級市場監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24)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指導各區對違法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設攤經營食品的流動食品攤販相關違法行為的查處,協助其他職能部門開展事故原因調查。
(25)市港務局:負責協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過程中的水路交通運力保障。
(26)市林業園林局:負責對涉及食用林產品進入批發市場、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處置。
(27)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對航空運輸過程中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協調提供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民用航空運輸保障。
(28)廣州海關、黃埔海關:負責組織本關區進出口食品和國境口岸食品的監督管理,對轄區內進出口環節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和應急處置,向有關部門通報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進出口情況,依法對該類食品采取扣留、實施退運、銷毀、暫停出口、強制召回或移交相關部門處置等措施;向有關部門通報國境進出口環節和口岸食品安全事故,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啟動相關預案,對國境口岸食品安全事故開展調查處置和應急處置,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29)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協調落實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管與隱患排查;組織指導鐵路運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提供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鐵路運輸保障。
(30)中國移動、電信、聯通廣州分公司:移動、電信、聯通等三大通訊運營商協助做好事故處置應急通訊聯絡保障。
(31)各區人民政府:參照本預案,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8.3 名詞術語
(1)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2)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3)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4)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后出現的急性、亞急性疾病。
(5)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4 跨省、市、區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原則
(1)對于市內肇事者所在地與事故發生地跨轄區的,由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單位所在地的區級市場監管部門牽頭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并牽頭匯總上報調查和處置情況,其他“所在地”區級市場監管部門配合開展相關調查,相關調查處置情況應及時通報有關轄區市場監管部門。
(2)對于肇事地在省或市外,但事故病人在我市救治的食品安全事故,救治機構所在地的區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及時將我市救治情況報告市市場監管部門,通報肇事地市場監管部門。
8.5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廣州市人民政府組織修訂,市食安辦(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應急預案在實施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根據實際適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企事業單位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制訂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8.6 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
“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8.7 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6年市府辦公廳印發的《廣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穗府辦[2016]13號)自即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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